发布者:王飞快律师 时间:2024年04月16日 356人看过 举报
律师观点分析
原告:浙江某公司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王飞快,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告:颜XX。
原告浙江某公司(以下简称浙江某公司)与被告颜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9年7月某日立案后,依法适用简易程序。后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颜XX送达法律文书,依法转为普通程序。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浙江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快到庭参加诉讼,被告颜XX经本院合法传唤,未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当庭宣告判决,现已审理终结。
浙江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:1、被告颜XX立即支付货款587132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(损失自2018年10月10日起按月息2%计算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);2、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XX元;3、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。事实和理由:原告与被告之间长期有门的业务往来,双方对货物的规格、价格等事项均做了口头约定。2018年10月10日双方对往来款项进行结算,确认截至该日止,被告分别尚欠原告905842元货款及38790元库存门款未支付,原告为此出具了两份结算单。约定如逾期支付,则需承担从结算之日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按月息2%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;自愿承担原告实现该债权所产生的所有费用;如发生纠纷由武义县人民法院管辖。扣除相关费用后,被告尚欠587132元货款,经原告多次催讨,至今未支付。
颜XX未答辩,亦未举证。
浙江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,向本院提交了:2018年10月10日结算单二份;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各一份。本院认为,2018年10月10日的对账单上均有“颜XX”字样的签名,故本院对浙江某公司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均予以认可,对至2018年10月10日颜XX尚欠浙江某公司货款905842元、38790元;浙江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律师代理费XX元的事实予以确认。
本院认为,颜XX未按约及时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,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。浙江某公司自认根据双方结算并扣除相应款项后颜XX尚欠587132元,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,本院不予干预。颜XX若对扣除款项有异议,可另行主张。综上,原告的诉请,本院予以支持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一百零九条、第一百一十四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一、被告颜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某公司货款58713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(利息自2018年10月10日起按月利率2%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);
二、被告颜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某公司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XX元。